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公益性活动的举办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