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 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并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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