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前款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