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