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市民政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