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统一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信用记载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