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 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领域有效结合,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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