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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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自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建设爱心...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㈠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㈡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项目; ...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㈠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㈡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支持和促...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定并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㈡招募、登记、管理、激...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素质...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志愿服务需求,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每年3月5日为厦门市志愿者日。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重大公益性活动的举办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开展...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 未成年人参与...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可以招募志愿者开...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参与的志愿者应当具...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统一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推动建立闽西南区域志愿服务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促进区域志愿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鼓励志愿服务组...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厦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 前款规定的人...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队开展...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根据本市民生发展需要,定期公布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资助,政府财政适当支持...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和初期运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公共服务机构、城乡社区、交通枢纽场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志愿服务站点...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五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设立志愿服务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㈠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㈡对因从...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八条 探索实施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存取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景区、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四十条 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将志愿者和志愿...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志愿服务组织免费提供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记录志愿服务、出具...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恐吓、侮辱、殴打、报复志愿者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附件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