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景区、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认定标准和优待措施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