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七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