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 合公益目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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