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本市公共服务机构、城乡社区、交通枢纽场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志愿服务站点,配备相关设施,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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