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和初期运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升志愿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志愿服务组织的品牌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支持性功能,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