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资助,政府财政适当支持以及其他合法性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作为单位预算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其他组织安排经费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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