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根据本市民生发展需要,定期公布重点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助老扶幼、助学帮困、助医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保、平安厦门、大型赛会、文化惠民、文明劝导、文明旅游、文物保护、人文教育、移风易俗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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