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适用本章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