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环保等领域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