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厦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 前款规定的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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