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厦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 前款规定的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