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五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设立志愿服务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㈠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㈡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㈣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