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八条 探索实施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存取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