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四十条 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给予信用激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