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等信息,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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