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记录志愿服务、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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