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恐吓、侮辱、殴打、报复志愿者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