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