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定并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㈡招募、登记、管理、激励志愿者; ㈢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本组织的资金、物资; ㈣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㈤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时长,并根据志愿者的请求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和交流; ㈦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等方面的必要保障; 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