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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