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九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 (一)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等书面说明; (四)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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