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出让。 公共资源公开出让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按照公共资源配置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决定。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过相关权利人的允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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