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新建跨部门的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非公共数据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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