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发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发现技术故障的,应当及时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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