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歌舞、游艺等营业性活动;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三)营业性演出; (四)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文化经营; (五)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 (八)车载、楼宇、户外等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九)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的出版、制作、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运输、仓储; (十)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 (十一)艺术品经营; (十二)文化经纪; (十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