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相关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