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境外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规定中属于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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