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涉及他人著作权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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