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