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在市、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市、夜市、集市等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