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