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