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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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应当遵循教育、引导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工作。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接到无照、无证经营举报或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应...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机关和市人民...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商事主体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项行政许可未取得的无证经营行为,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查处。 市、区...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下列...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当...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经营者停止无照经营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依...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其...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在市、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允许的交易场所和时间内进行的早市、夜市、集市等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