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