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是指: (一)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二)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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