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商事主体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项行政许可未取得的无证经营行为,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无证经营项目的类别确定主查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对查处的无证经营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