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无证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与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同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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