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