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接到无照、无证经营举报或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核实,并依法查处;经核实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抄送具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接到抄送信息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