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机关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批准。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经营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