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可以查封其从事无证经营的场所或者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经营场所设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的; (三)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印刷企业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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