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