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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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提供。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建设公共停车...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 在城...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照明、...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公安交通...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规划、建设停车场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 停车场应当...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的《厦门市...